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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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6號原告 林淑華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被告 林世璋
林世輝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淑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林碧溪 」之記載,應更正為「 林溪碧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