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7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77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771號債權人 郭麗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彥毅 (原名: 呂永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本金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且已受償部分須縮減請求數額)。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