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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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6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昶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昶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昶旭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以108年度聲字第68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毒品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與另案定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業經法務部於108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6年6月8日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0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下稱第一案)、本院於106年12月7日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0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下稱第二案),及於107年10月16日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8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下稱第三案),並均已確定在案,受刑人於107年2月21日送監執行上開徒刑,並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復經本院於108年5月29日以108年度聲字第686號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則已於108年6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惟前揭第二及第三案,嗣又經本院於108年6月18日以108年度聲字第74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判決及裁定在卷可佐,又前揭定應執行刑裁定確定後,復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乃於108年9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108018184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影本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