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鄧道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信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