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834號
上 訴 人 新達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顧豪傑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
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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