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6號
原 告 LUDNGVANNAM
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8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費用,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