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周璟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5年12月14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5328529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璟彤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伍佰元。
扣案之「五月天2016最終章自傳復刻版」演唱會門票壹張沒入。
理由
一、被移送人周璟彤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5年12月11日15時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非供自用以新臺幣(下同)1,880元之價格購買「
五月天2016最終章自傳復刻版」演唱會門票1張,並以
4,000元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網路拍賣頁面截圖。
(三)扣案之「五月天2016最終章自傳復刻版」演唱會門票1張
。
三、扣案之「五月天2016最終章自傳復刻版」演唱會門票1張,
係被移送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
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