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前因附表所列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罪刑,均已確定。檢察官以表列各案犯罪完成時間均在首案判決確定之前,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有關裁判認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叡輝
法官黃瑞華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啟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