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附民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一八號
原告丙○○○原告丁○○○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被告甲○○被告戊○○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四三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王炳梁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麗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