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六六五號
上訴人戊○○
己○○丁○○被上訴人乙○○
甲○○丙○○壬○○辛○○癸○○○兼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庚○○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被上訴人欄中關於「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庚○○」記載,應更正為「兼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黃慶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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