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九八號
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新竹縣新豐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金波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 律師複代理人 王彩又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高鳳仙法官韓金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