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四一五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一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檨相對人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㈠㈡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__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__及聲請調卷。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㈠㈡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____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向__調閱__。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____,因本於____(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____之判決。上訴人則以____等語,資為抗辯。
二、查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主張____為可採,上訴人所辯均為無可取。依____規定(或約定),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____。從而,被上訴人本於____(即其主張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____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是則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於法並無不合(或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