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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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三九號
上訴人台北市萬華區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吳茂雄 右當事人與甲○○等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伍佰拾貳萬柒仟捌佰肆拾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柒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黃雅惠法官吳謀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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