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李文平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壹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3月15日執行羈押,茲3個月之羈押期限將於97年6月14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6月15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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