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乙○○原名 張德龍 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核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26,448元,上訴人除已繳納19,320元外,餘7,128元未據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