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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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犯下本案深切自責,且已盡力和被害人和解中,另本案已進入審理階段,應無串證或湮滅證據之虞,又被告有住居所,若蒙交保,必隨傳隨到,祈鈞院勿以臆測有逃亡再犯,而拒絕所求,況家中有年邁雙親、幼子待養,應無羈押之必要等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殺人未遂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難以確保日後審判之順利進行,實有羈押之必要,乃於移審當日即民國96年1月18日裁定予以羈押,並於同年4月18日、6月18日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查前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聲請人之聲請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故其上開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世華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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