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4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602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