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秋樵律師
簡燦賢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8月1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世華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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