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606號
原 告 莫德華
訴訟代理人 王博亮
被 告 張永富
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
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所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