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國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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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國簡字第15號
原 告 鎮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羅元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九十九年十二月
三日提出停駛之法律依據,及請求賠償金額之相關契約、出車紀
錄、薪資單等證據到院,繕本逕送被告,被告應於庭期前就原告
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提出答辯狀,本院並依職權傳喚證人丙○○
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