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82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282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陳映如
被   告  葉志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肆拾參元,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
附表:
┌────────────────────────────┐
│修復總費用22,760元(工資:8,810元,零件:13,950元)│
├────────────────────────────┤
│第1年折舊後零件價值(第1年僅用2月又18天,不足3月,以3月│
│計):│
│13950元-13950元×0.369×3/12=12663元│
├────────────────────────────┤
│被告應賠償之必要修理費合計為21,473元(計算式:8810+│
│12663=21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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