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45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雄簡字第2458號
原 告 陳錚錚
訴訟代理人 陳建章
被 告 煜億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月琴
人
被 告 蔡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99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煜億有限公司簽發、被告謝月
琴、蔡建興背書,付款行第一銀行七賢分行,支票號碼
WA0000000號,發票日99年9月30日,面額新台幣(下同)2
百萬元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屆期於99年9月30日
提示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爰依票據法
第144條準用同法第96條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
2百萬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變更登
記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未
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本
院經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依票據法之法律關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五、本件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部
分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惠如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