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29號原告科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 律師被告泰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維傑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余淑杏 律師訴訟代理人 柯俊吉 律師
蘇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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