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29號上訴人泰崵科技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巷○○號法定代理人維傑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風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重訴字第62
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417,371元(美金923,454.72元×新臺幣29.69元/美金=27,417,370.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79,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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