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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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八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之聲明。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起訴狀上漏未記載訴之聲明,是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聖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