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38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鉦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峰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輝物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104年度雄簡字第13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6,41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93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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