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0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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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40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八○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八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三○九、二一九五二、二六○六八、二七五七九號,一○一年度偵字第四○七四、五四一○、六六四七號,一○一年度少連偵字第三○、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張祺祥法官惠光霞法官周盈文法官宋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四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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