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280、128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東哲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 律師
詹漢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殷文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1280、12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東哲、殷文彥關於本院判決如犯罪事實一之㈦所犯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及詐欺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東哲、殷文彥就本院判決犯罪事實一之㈦部分,所犯為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關於該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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