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 劉秭琴 被告 劉茂吉
劉蔭 劉茂周 劉江花子 陳仁政邱秀琴 陳康祥陳櫻真 薛發元 黃登柱 邱樹琳 羅進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鎮○○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其中新興段687地號土地,面積279.6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250元;又新興段687-2地號土地,面積282.1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3,500元,且原告就上開兩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為66810分之32605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2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原告就上開兩筆土地應有部分價額核定,應為4,485,603元(計算式:【新興段687地號:279.60㎡×19,250元×32605/66810】+【新興段687-2地號:282.15㎡×13,500元×32605/66810】=4,485,603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然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費用2,000元後,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3,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繳訴訟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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