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訴人 許淑芬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 律師複代理人 黃馥瑤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00,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4,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宗軒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