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東哲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
周仲鼎律師被告 殷文彥 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東哲、殷文彥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3月2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101年6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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