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482號聲請人遠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代理人 蔡慶堂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本院債權憑證「正本」及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正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