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號聲明人即受刑人 唐榮宏 上列聲明人因殺人案件,對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執壬字第六四九三之一號執行指揮書(甲),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本件聲明人唐榮宏因殺人案件,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九0號判處無期徒刑確定並送執行;另因「罰金新台幣十五萬元易服勞役一百五十日」,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九十七年四月四日止」為執行。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乃以九十六年執壬字第六四九三之一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記載「罪名及刑期:殺人及無期徒刑;執行期滿日:無期徒刑;刑期起算日期:九十七年四月五日」指揮執行;嗣於一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再換發九十六年執壬字第六四九三之二號執行指揮書(甲)記載「刑期起算日期:九十七年四月五日;羈押及折抵日數:羈押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止計折抵五五九日」指揮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九十六年執壬字第六四九三之二號執行指揮書(甲)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執字第六四九三號執行卷宗瞭解屬實。本件執行指揮之刑期起算日並無不合,且已將聲明人受羈押之日數計入,其聲明異議意旨已獲救濟,而失其異議之實益。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段景榕法官黃仁松法官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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