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二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陳浩華被告丙○○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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