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贓物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法官張國忠
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彰││││││││││故│期本││化│2│彰│6││彰│6││彰││買│徒件││地│偵5│化│訴6││化│訴6││化4││贓│刑已││檢│8│地│6││地│6││地執2││物│四執││署│7│院│││院│││檢3│││月畢│││││││││││├──────┼──────┼────┼──┼─────┼─┼───┼────┼─┼───┼────┼───┤│槍管有具改│有罰元交行惠││彰││臺││││││││砲制可有造│期金彰請││化│2│中│上6││最│台8││彰││彈條發殺空│徒臺本化⒎速│月間│地│偵5│高│6│5│高│3│87│化執0││藥例射傷氣│刑幣件分裁│至│檢│8│分│訴5││法│上3││地歸2││刀金力長│八三已監期定││署│7│院│││院│4││檢緝││械持屬之槍│月萬發執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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