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柯劭臻 右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九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