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法官林清鈞
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I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現待傳喚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竊│拘││台│8│台│││台│││3│││役││中│3│中│3││中│3││7│││陸││地│偵0│地│易2│4│地│易2│5│執6││盜│拾││檢│3│院│2││院│2││4│││日││署│2││││││││├──┼──┼────┼──┼─────┼─┼───┼────┼─┼───┼────┼───┤│動│拘││││台│2││台│2││3││產│役││││中│上4││中│上4││7││擔│貳│間│││高│2│7│高│2│7│執1││保│拾││││分│易1││分│易1││8│││日││││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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