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告 潘陳美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業已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變更第三項聲明,故本院重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詳如附表)為新台幣(下同)柒仟貳佰貳拾捌萬零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拾肆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伍拾陸萬壹仟參佰捌拾肆元,尚應補繳捌萬陸仟柒佰陸拾捌元,請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變更第三項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詹志鵬附表:
第一項聲明部分
1.235-5地號土地:(47㎡×公告現值24000元×4/54)=835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235-12地號土地:(1019㎡×公告現值24000元×4/54)=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235-18地號土地:(9㎡×公告現值24000元×4/54)=16000元
4.237地號土地:(1187㎡×公告現值24000元×4/54)=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5.279-1地號土地:(866㎡×公告現值24000元×47/900)=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二項聲明部分
6.34地號土地:(3385㎡×公告現值24000元×1/3)=00000000元
7.235-5地號土地:(47㎡×公告現值24000元×8/54)=1671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8.235-12地號土地:(1019㎡×公告現值24000元×8/54)=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9.235-18地號土地:(9㎡×公告現值24000元×8/54)=32000元
10.237地號土地:(1187㎡×公告現值24000元×8/54)=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1.279-1地號土地:(866㎡×公告現值24000元×94/900)=0000000元第三項聲明部分
12.新台幣0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