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輔宣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輔宣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輔宣字第11號聲請人 孫文宗 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相對人 孫吳月 利害關係人 孫文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孫吳月(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孫文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孫吳月之輔助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孫吳月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長男,相對人因聽障,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1準用同法第597條規定,聲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等語,並提出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等資料。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會同鑑定人即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趙星豪 醫師鑑定,並於鑑定人趙星豪醫師前詢問相對人:法官詢問相對人問題,因相對人為聽障人士,因此法官詢問之問題,當場透過聲請人配偶以口述、口型的方式轉述。法官詢問相對人姓名、所在地點、年紀、在場家屬的關係、生育幾名子女、女兒的姓名、搬到桃園住的時間?相對人都可以正確回答。法官詢問鑑定人意見,鑑定人認相對人須安排測驗鑑定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1紙附卷可稽(詳本院卷第39至42頁)。相對人經鑑定後,鑑定結果認:相對人自幼因腦炎造成聽力受損及發展遲緩,未受教育亦不識字,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在心理測驗時,相對人雖然意識清醒,可作基本的對答,但態度被動,焦慮、憂鬱情緒明顯。智能評估顯示相對人之語言智商43,操作智商52,總智商49,智能表現已達輕度至中度智能不足之程度。相對人在言語表達及理解能力方面表現尚可,但邏輯推理能力、判斷力及記憶力有明顯缺損,臨床推斷相對人可能合併有憂鬱及失智症狀。故相對人因其心智障礙,雖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但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已明顯不足等情,亦有精神鑑定報告書1紙存卷足憑(詳本院卷第161頁)。依相對人精神鑑定之結果,堪認相對人雖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但其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已明顯不足。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受輔助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孫吳月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四、次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證人即相對人配偶 孫占峰 之外籍看護Asromiwiwinyuli(
下稱yuli)於本院證稱:100年11月我跟孫占峰被孫文智帶走。當天孫文智跟 李繼銘 有來經國新城,他們走後,孫文智又打電話來要我把我跟爺爺(即相對人配偶)的東西收好,要我跟爺爺住在孫文智家,我不知道為什麼,我也不敢問。孫文智第二次打電話來的時候,跟我說不可以告訴奶奶(即相對人)說我們兩個要去住他家裡,我不敢問為什麼。孫文智第三次打電話來問我說我和爺爺的東西準備好了嗎?我說我沒有那麼大的行李箱可以裝衣服?孫文智說他會跟他太太拿行李箱過來,我去房間看到奶奶在哭,我跟奶奶說老二(孫文智)要來帶我們走,奶奶邊哭邊說「你們不能走,孫文智對我不好」。後來孫文智及 趙仲梅 一起到11樓,孫文智叫我把行李趕快裝好,奶奶邊哭邊說你們不可以離開。後來我們在孫文智那裡住了5天等語(詳本院卷第64至66頁)。本院審酌證人yuli為貼身照顧相對人配偶之看護,對於相對人配偶如何被利害關係人孫文智帶走乙事,全程親身與聞,且證人yuli與兩造並無利害關係,亦毫無構陷之動機,故其前揭證述內容,應無偏頗之虞,自屬可信。
㈡另證人即相對人外甥李繼銘於本院證稱:100年11月孫文智
去經國新城把孫占峰帶走的事情,是孫吳月叫大樓管理員打電話給我,我才知道。孫吳月因為出去幾天,剛回到家裡,發現家裡沒有電,也不能看電視,就有點著急,我去之後把電源總開關打開,把電線接上,之後孫吳月才把孫占峰被帶走的事情告訴我。孫吳月說孫文智跟趙仲梅強行把孫占峰及yuli帶走,孫吳月告訴我這件事情距離孫占峰被帶走應該有一天以上等語(詳本院卷第62頁)。本院另詢之:是否有跟相對人談過買賣經國新城房子的事?證人李繼銘證稱:孫文智認為孫占峰負擔過重,所以他希望用原價跟孫吳月買經國新城的房子,把頭期款的金額給孫吳月,他負擔後續貸款,這件事我有跟孫吳月談過,孫吳月當場答應,而且當場把經國新城的土地權狀及房屋所有權狀拿給孫文智,至於有無交付身分證、印章,我就不清楚。談妥房屋買賣後二個星期,孫吳月反悔,房子不要賣給孫文智,權狀要透過我向孫文智拿回來,我有跟孫文智談過這件事情,孫文智要我不要管,他會處理,我有把這種情況告訴孫吳月等語(詳本院卷第61、63頁)。本院審酌證人李繼銘與相對人一家人來往密切,更經常協調處理相對人家中之事,顯見證人李繼銘與相對人孫吳月、相對人配偶孫占峰、聲請人孫文宗及利害關係人孫文智均屬交好,其立場應屬中立而無偏坦迴護之虞,且其證述內容經核與亦證人yuli所述相符,堪值採信。
㈢又相對人孫吳月為聽障人士,僅能以台語唇型溝通,經本院
詢問聲請人孫文宗及利害關係人孫文智是否同意由李繼銘以台語唇語代為轉述本院詢問之問題,聲請人孫文宗及利害關係人孫文智均表明同意,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詳本院卷第68頁),先予敘明。本院詢之:孫文智把孫占峰及yuli帶走的當天情形?相對人 孫吳月陳 稱:孫文智他們二人當天把孫占峰搶走,我拉著孫占峰,然後孫文智還是把孫占峰拉走(邊說邊哭泣)。只有留我一個人在家,我那天沒有吃飯,我要怎麼辦。yuli說孫文智有回來過,我想可能 是文智 把電關起來的,把沐浴乳、洗髮精都拿走。本院復詢之:之前是否有喝鹽酸要自殺?相對人 孫吳月證 稱:是。因為孫文智對爸爸、媽媽不好,我生氣,他要把爸爸、媽媽趕出去,我要喝鹽酸,結果被yuli搶下,不讓我喝等語(詳本院卷第69頁)。本院審酌相對人孫吳月親眼見聞孫文智將相對人配偶孫占峰帶走之前後經過,且其親眼見聞之過程亦與證人yuli證述內容相同,復參酌相對人孫吳月係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母親,斷無誣陷其子之理,且依前揭精神鑑定結果,相對人孫吳月在言語表達及理解能力方面表現尚可,故其前揭陳述內容,應信屬實而足以採信。
㈣綜參前揭證人及相對人所述,本院審酌100年11月間,相對
人配偶已高齡83歲,出現明顯失智症狀而需他人24小時看護照顧,相對人孫吳月亦已69歲,因聽障而僅能以台語唇型溝通,日常生活顯然亦需他人協助處理。然利害關係人孫文智與父母之間,僅因父母財務分配及不動產買賣乙事意見不合,即遽然將原本同住之父母分開,不顧母親孫吳月之哭求阻止,仍將父親孫占峰及外籍看護yuli逕行帶走。利害關係人孫文智此舉非但不顧念母親孫吳月表明與父親同住之意願,且獨留高齡69歲又係聽障人士之母親獨自生活,身為人子,豈所當為?苟利害關係人孫文智僅因財務意見不合,即不顧念母子親情,又怎能期望其盡心擔任母親孫吳月之輔助人?㈤本院復參酌【相對人於本院明確表明希望由長男孫文宗擔任
輔助人】(詳本院卷第71頁)。再者,聲請人配偶 蕭美玉 對孫文智及趙仲梅提出通常保護令案件,該通常保護事件之相對人孫文智代理人於101年3月20日開庭時,同意蕭美玉提出「【有關父母的監護權及輔助監護,由長子孫文宗擔任】;父母財產全部強制信託;照顧父母的費用由強制信託之財產支付,如有不足再行協議;聲請人蕭美玉(即本件聲請人配偶)願撤回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之聲請」等內容。該通常保護令事件之相對人孫文智亦提出「聲請人(蕭美玉)願盡量協助相對人(孫文智及趙仲梅)說服父母撤回關於侵占案件之告訴,....。聲請人如無法說服父母關於侵占案件之告訴,亦願意具狀協助相對人向地檢署為有利於相對人之陳述或意見。」之條件,經通常保護令案件之聲請人蕭美玉表明同意,且當庭撤回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之聲請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家護字第19號通常保護令卷宗核閱無誤。
㈥基上所述,本件相對人既明確表明希望由聲請人孫文宗擔任
輔助人,且聲請人孫文宗擔任相對人孫吳月輔助人乙事,亦經利害關係人孫文智同意無訛,本院復參佐各情,亦認由聲請人孫文宗擔任受輔助宣告之人孫吳月之輔助人,方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孫吳月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孫文宗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孫吳月之輔助人。至於利害關係人雖於101年
3月20日具狀請求俟處理父母財產信託問題後,再由本院就本件加以裁定云云,然本院綜參上情,認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最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孫吳月之最佳利益,已如前述,故無必要待相對人財產信託後再行裁定,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輔助人之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