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344號債權人 徐國漳 債權人 李扶樵 債權人 曾曉霞 債權人 蔡泰昇 債權人 陳承寶 債權人 劉文鶯 債權人 吳忠仁 債權人 袁記麟 債權人 施安界 債權人 岑兆佳
3樓債權人 劉麗玲 債權人 劉富美 債權人 陳金鳳 債權人 何淑媛 債權人 曾俊智 債權人 楊皖武 債權人 陳端整 債權人 黃宏星 債權人 陳秋鴻 債權人 楊玉真 債權人 陳淑幸 債權人 張榮鶴 債權人 司徒百容 債權人 袁珮嘉 債權人 簡富女 債權人 李丰方 債權人 林世昱 債權人 劉金火 債權人 戴金村 債權人 李蕙瑜 債權人 蘇燕姬 債權人 張祠銘 債權人 沈偉豪 債權人 黃秀足 債權人 黃旭伶 債權人 杜友梅 債權人 蘇亮夫 債權人吳承諭
樓債權人 陳佩伶 債權人 洪靜娟 債權人 王虹玉 債權人 陳瀅珍 債權人 王秋萍 上列共同徐國漳住高雄市○○區○○路○○○號15樓代理人債務人格尚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楠梓區楠○○○區○○路○○○
號3樓法定代理人 孫揚恩 住27B,CAPERIDGEDRIVE,DISCOVERYBA
Y,LANTAU,HONGKONG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徐國漳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②李扶樵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③曾曉霞新台幣玖萬貳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④蔡泰昇新台幣壹拾叁萬零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⑤陳承寶給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⑥劉文鶯新台幣壹拾萬壹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⑦吳忠仁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⑧袁記麟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⑨施安界新台幣貳拾叁萬捌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⑩岑兆佳新台幣叁拾壹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⑪劉麗玲新台幣捌萬肆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⑫劉富美新台幣叁拾萬柒仟零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⑬陳金鳳新台幣叁拾柒萬陸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⑭何淑媛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⑮曾俊智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⑯楊皖武新台幣貳拾萬伍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⑰陳端整新台幣伍萬柒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⑱黃宏星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⑲陳秋鴻新台幣柒拾柒萬伍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⑳楊玉真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㉑陳淑幸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㉒張榮鶴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㉓司徒百容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㉔袁珮嘉新台幣捌萬陸仟壹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㉕簡富女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㉖李丰方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㉗林世昱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㉘劉金火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㉙戴金村新台幣柒拾玖萬叁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㉚李蕙瑜新台幣捌萬捌仟叁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㉛蘇燕姬新台幣叁拾伍萬捌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㉜張祠銘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㉝沈偉豪新台幣捌拾壹萬叁仟叁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㉞黃秀足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㉟黃旭伶新台幣伍萬捌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㊱ 林友梅 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㊲蘇亮夫新台幣陸萬零玖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㊳吳承諭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㊴陳佩伶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㊵洪靜娟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㊶王虹玉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㊷陳瀅珍新台幣壹拾萬零叁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㊸王秋萍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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