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蔡其峰
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
相 對 人 永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資遺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資遺費等事件(即本院
107年度東勞簡字第2號,下稱系爭事件),前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下稱法扶臺東分會)准予扶助,因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
提出法扶臺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資力審查
詢問表及審查表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事
件卷宗、聲請人之財產資料查核屬實,堪認聲請人稱:經法
扶臺東分會准予扶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應可信實
。再參酌系爭事件民事起訴狀所載,聲請人起訴請求資遺費
等,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
首揭規定,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