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安豐禾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惟查本件原告乃行使撤銷權目
的之債權人,為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
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此有最高法院民國97
年4月1日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然原告並未
提出任何資料足供認定上開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致本院
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
陳報下列事項:被繼承人 邱花妹 遺產總價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
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邱花妹除戶謄本暨繼承系統
表、邱花妹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暨坐落其上之同段8650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並說
明被告安豐禾之應繼分及被告完整姓名、住址,俾核定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