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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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271號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侯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觀諸本件兩造所簽立之借貸契約第19條約定,已合意由台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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