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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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祝維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祝維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祝維剛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