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再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再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八七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四三一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確定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七一七七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偵字第二三五五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本仁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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