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海商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海商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鄭祈全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 律師
蔡奮鯨 律師複代理人 蔡鎮隆 律師
黃惠玲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三之二號二樓被上訴人日大船務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鎮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張志育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黃維倫 律師
何怡萱 律師被上訴人 金道金 船務代理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號十一樓之二法定代理人 林振國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顧錦才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書記官蕭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