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訴字第4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訴字第4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六0九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水亮
郭振茂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思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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