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4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九九0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
江鶴鵬 右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思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