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趙功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常淑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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