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八二號
上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國民選任辯護人梁治右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魏新國法官胡泉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國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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